考試院院會今(22)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及其第3條附表一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」、第5條附表二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」草案。
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,為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需要,今日院會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,本項考試分為二等考試、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,設移民行政類科。另基於該署業務性質特殊,工作人員須執行內外勤務,應具備基本體能,因此,本項考試二等考試併採筆試、體能測驗及口試方式辦理; 三、四等考試併採筆試及體能測驗方式辦理。
黃秘書長進一步說明本項考試各等別應試專業科目。
考試科目 ◎表格小編整理
(作文60%、公文20%、測驗20%)
※2.法學知識與英文
(中華民國憲法30%、法學緒論30%、英文40%)
4.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(包括行政程序法、入出國及移民法、人口販運防制法、國籍法、就業服務法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、香港澳門關係條例、護照條例、外國護照簽證條例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、民法親屬編)
5.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(包括兩岸關係)
◎4.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
◎5.入出國及移民法規(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、人口販運防制法、國籍法、就業服務法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、香港澳門關係條例、護照條例、外國護照簽證條例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、民法親屬編)
6.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
◎7.外國文(英文、日文、西班牙文、法文、韓文、葡萄牙文、越南文、泰文、印尼文、德文、俄文,兼試移民專業英文)
◎4.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
◎5.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(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、人口販運防制法、國籍法、就業服務法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、香港澳門關係條例、護照條例、外國護照簽證條例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、民法親屬編)
6.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
1.「◎」採申論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,「※」採測驗式題型,其餘為申論式題型。
2.以上考試資訊,以考選部簡章公告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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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Sep 23 Fri 2011 10:22
考試院通過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草案
等別
共同科目
專業科目
二等
◎1.國文
3.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
6.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
三等
◎3.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(包含移民人權)
四等
◎3.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概要(包含移民人權)
【註】:
※連結出處:100/9/22考試院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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