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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文轉自:考試院 / 秘書處公關科】 更新日期: 2013/2/21 下午 02:53:39

考試院院會今(21)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、第3條附表一、第6條附表二及第7條附表修正案。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,本規則修正第4條、第5條及第8條,刪 除四等考試法警類科分定男女錄取名額的規定,增列第二試體能測驗,以心肺耐力測驗 1,200公尺跑走實施,其及格標準,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;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。修正第9條三等及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電腦打 字合格標準,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60字以上成績合格。

黃秘書長再表示,本規則第3條附表一應考資格表增列家事調查官類科,並擬訂其應考資格。

黃秘書長並說明,本規則第6條附表二應試科目表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,修正表頭欄文字、三等考試觀護人類科應試專業科目,將其中1科列為選試科目, 並將依選試科目公告需用名額;配合增列家事調查官類科,列考「民法總則與親屬、繼承編」、「家事事件法」、「心理學」、「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(包括家 庭暴力)」、「諮商與輔導」、「調查與訪談實務」;訂定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與及格標準。至於本規則第7條附表三體格檢查表配合新增之家事調查官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,修正附註文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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